(2014)四刑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任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706号罪犯任辉,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公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认定任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本院认为,四平市英城监狱呈报的减刑材料属实。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辉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琳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韩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