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套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2243号原告:上海**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男,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张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减半收取850.00元,由原告上海**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马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