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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商业银行人民路支行诉周某某、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周某某,石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吉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耀江,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官军,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被告石某某。原告某某商业银行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周某某、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10.1775‰,按季结息。两被告以其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被告约定:如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借款到期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原告在被告抵押物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借据,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2、抵押合同、抵押清单,拟证明被告借款时抵押财产的状况。3、评估函、他项权证,拟证明已办理抵押登记。4、催收通知书,拟证明原告已经过催收的事实。5、利息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还利息的情况。6、委托代理合同,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被告未出庭,未陈诉答辩理由及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为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8月30日,月利率10.1775‰,按季结息。如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同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抵押合同》,两被告以其坐落于乾州办事处兔岩村50号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某、石某某偿还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人民路支行诉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500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6751元,由被告周某某、石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洪审 判 员  麻 阳人民陪审员  张治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秋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