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与谢玉林、张秀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谢玉林,张秀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商初字第3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412号。负责人杨传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强、戴屹。被告谢玉林。被告张秀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与被告谢玉林、张秀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通知预交后,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按本院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学帅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阮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