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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2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金星小额贷款公司与韩义昌、杨艳萍、李晓平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金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义昌,杨艳萍,李晓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2610号原告神木县金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北段。法定代表人武翠玲,女,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振平,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义昌,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杨艳萍,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李晓平,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神木县金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义昌、杨艳萍、李晓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木县金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神木县金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白光军代理审判员  邱艳萍人民陪审员  郭瑞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