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诉中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许永凯,何高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48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128号。负责人颜晖。被告许永凯,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被告何高妹,女,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诉被告许永凯、何高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价值77500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许永凯、何高妹价值人民币77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林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