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虹刑初字第10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巡库员期间,在与相关的业务单位开展钢材动产质押监管等业务过程中,利用负责办理上述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上海步潮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联华OK卡、上海常洪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施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联华OK卡、上海龙纳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另案处理)给予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联华OK卡、上海宝投物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宝奥钢铁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联华OK卡。综上,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出了赃款人民币1.5万元。本院审理期间,又主动退出剩余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章某某、施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的供述笔录,上海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职务证明》、《员工信息表》及相关的业务资料,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又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 琦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铮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