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43号原告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73940-9。法定代表人黄土寿。委托代理人任强平,该公司职员。被告丁敏。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意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周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