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小方与殷海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方,殷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方。被执行人殷海金。本院在执行刘小方与殷海金离婚纠纷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小方现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殷海金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齐子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