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农民,住怀化市中方县。被告陈某某,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农民,住怀化市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向 辉代理审判员 康 玲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