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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02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兰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海,龚昌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2606号申请执行人王兰海,居民。被执行人龚昌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龚昌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昌雷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龚昌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昌雷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和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