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州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肖林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彭州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林,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2月25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建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肖林在本市天彭镇朝阳南路“丽人医院”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晶体贩卖给郭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民警从郭某身上搜出白色晶体1包,从被告人肖林身上搜出“王老吉润喉糖”铁盒1个(内装白色晶体28包)、黑色三星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00元。经称重,从郭某身上搜出的1包白色晶体净重0.17克,从被告人肖林身上搜出的28包白色晶体净重8.58克。经鉴定,均检查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郭某的证言,通话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肖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林贩卖毒品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白色晶体29包(净重8.75克)、黑色三星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华文审 判 员 秦 朗人民陪审员 黄雪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潇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