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伏志田与青岛顺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志田,青岛顺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2483号申��执行人伏志田,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开原市老城街黄龙岗村*组***号,身份证号2112221981********。被执行人青岛顺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通河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57782395-3。负责人苏文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伏志田与被执行人青岛顺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76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志强同意被执行人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15日前、2014年10月1日前分别支付10000元、于2014年10月15日前支付8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的追要。本案执行费56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执字第24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凯人民陪审员 卢 萍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