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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艺明与张达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艺明,张达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靖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韩艺明,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张达中,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原告韩艺明与被告张达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达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艺明诉称,2013年6月9日,被告张达中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韩艺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韩艺明收执。后经原告韩艺明多次催讨,被告张达中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韩艺明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张达中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张达中负担。被告张达中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达中于2013年6月9日向原告韩艺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张达中于借款当日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韩艺明收执。借条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之后,经原告韩艺明催讨,被告张达中至今没有归还借款。2014年5月12日,原告韩艺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达中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张达中负担。上述事实,有原告韩艺明提供的借条1份及原告韩艺明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达中向原告韩艺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韩艺明可以随时向被告张达中提出主张,因此,原告韩艺明请求被告张达中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达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达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韩艺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从2014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张达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陆好审 判 员  吴雪云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益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