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6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卞合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合锋,李从俊,李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609-7号申请执行人卞合锋。被执行人李从俊。被执行人李先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2日,以(2012)临罗执字第60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从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州花园小区的房产两套(房产证号分别为: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从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护台小区沂州花园9号楼105,2-2-302号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广林审判员 魏爱军审判员 郁美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孟凡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