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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366-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日方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日方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梁敏敏等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366-389号申请人深圳市日方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井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冈。被申请人梁敏敏等24人。(详细身份信息见附表)员工代表一刘观生。员工代表二肖延升。二十四名员工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昌彬,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日方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9日做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3)454、455、457、460、461、462、464-472、474-476、479、480、482-485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日方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日方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申请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二十四案按申请人深圳市日方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本二十四案申请费各人民币400元,均由申请人深圳市日方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书记员 叶云 ( 兼)书记员 马丹姝(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