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金莹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莹,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金莹,女,汉族,1963年1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姜萍,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巩寿兵,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生。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伟,男,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莹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莹于2014年9月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莹撤回对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0元,由原告金莹负担。审 判 长 杨 萍审 判 员 单文广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成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