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德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韩永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德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永东。200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4)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永东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丽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永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3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韩永东结伙张玉珍(另案处理)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窃得失主费建强停放在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河滨小区北门口的五羊本田踏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960元。2、2013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韩永东结伙张玉珍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窃得失主章丽英停放在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向阳花园小区楼梯口的五羊本田踏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780元。3、2014年3月1日晚,被告人韩永东结伙张玉珍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窃得失主高长存停放在本县新市镇环城西路鱼米香饭店门口的五羊本田踏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220元。4、2014年3月1日晚,被告人韩永东结伙张玉珍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窃得失主徐涛涛停放在本县新市镇环城西路利豪饭店后面车棚的五羊本田踏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410元。5、2014年3月2日晚,被告人韩永东结伙张玉珍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窃得失主沈涛停放在本县新市镇龙庭网吧门口的五羊本田踏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460元。6、2014年3月2日晚,被告人韩永东结伙张玉珍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窃得失主李玉萍停放在本县新市镇新北街幺妹火锅店门口的五羊本田踏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7、2014年3月6日晚,被告人韩永东结伙张玉珍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窃得失主沈云江停放在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兜金元酒家西侧停车场的五羊本田踏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460元。8、2014年3月7日晚,被告人韩永东结伙张玉珍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窃得失主徐玲芬停放在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向阳街美优特服装超市门口的五羊本田踏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460元。9、201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韩永东结伙张玉珍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窃得失主高攀英停放在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五福楼饭店门口的五羊本田踏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50元。10、2014年3月14日晚,被告人韩永东结伙张玉珍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窃得失主沈炜停放在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全友家具店门口的五羊本田踏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76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永东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元,其中1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综上,被告人韩永东盗窃作案共10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546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永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犯罪档案资料、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接受物品文件清单、发票复印件、机动车及电子违章信息查询、申请书、收条、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失主高长存、徐涛涛、李玉萍、沈涛、费建强、章丽英、沈云江、徐玲芬、高攀英、沈炜的陈述、同案犯张玉珍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永东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永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永东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已退出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永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