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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纪稳、王涛、王文超、李超、李继强、李国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纪稳,王涛,王文超,李超,李继强,李国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商初字第481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军,男,生于1966年4月19日,汉族,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李纪稳,男,生于1986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告王涛,男,生于1983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告王文超,男,生于1986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告李超,男,生于1986年7月21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告李继强,男,生于1981年8月28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国振,男,生于1982年10月22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章丘农信)与被告李纪稳、王涛、王文超、李超、李继强、李国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因被告李纪稳、王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军、被告李超、李继强、李国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超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李纪稳、王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农信诉称,被告李纪稳由被告王涛、李超、王文超、李继强、李国振担保从我社借款29.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30日至2013年2月21日。借款到期后,经我社信贷员多次催收,借款人李纪稳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王涛、李超、王文超、李继强、李国振也拒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纪稳偿还借款本金29.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王涛、李超、王文超、李继强、李国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继强辩称,我担保时说是一个人担保三万元,李纪稳借了多少钱我不清楚,签了字我就走了,签字时合同是空白的。被告李超辩称,我听说李纪稳贷了十五万,一个人担保三万,是我签的字,但是签字时合同是空白的。被告李国振辩称,李纪稳是贷了十五万,每人担保三万元,我签字是合同是空白的。被告李纪稳、王涛、王文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2月22日,被告李纪稳、王涛、李超、王文超、李继强、李国振与章丘农信分别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李纪稳向章丘农信借款295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借款在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内一次性发放;借款的放款、支付、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借款人不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贷款人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王涛、李超、王文超、李继强、李国振作为保证人对被告李纪稳自章丘农信于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期间形成的债权担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42500元;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章丘农信依约于2012年5月30日向被告李纪稳发放贷款295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3866‰,还款期限为2013年2月21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李纪稳拒不返还借款本��,王涛、李超、王文超、李继强、李国振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14年3月17日章丘农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李纪稳偿还借款295000元本金及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王涛、李超、王文超、李继强、李国振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章丘农信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章丘农信与李纪稳、王涛、李超、王文超、李继强、李国振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合意,系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李纪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涛、李超、王文超、李继强、李国振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章丘农信要求被告李纪稳���还借款29.5万元本息,要求被告王涛、李超、王文超、李继强、李国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纪稳、王涛、王文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纪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5000元。二、被告李纪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的应计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2月21日,以2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86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799‰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王涛、李超、王文超、李继强、李国振对上述两项款项在4425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涛、李超、王文超、李继强、李国振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纪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心宇人民陪审员  李久明人民陪审员  延增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