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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邹盛勇与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盛勇,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邹盛勇。委托代理人王哲桢,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兴港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源。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委托代理人孙孝霞,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盛勇与被告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盛勇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盛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邹盛勇负担。审判员  任荣兴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陆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