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邹盛勇与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盛勇,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邹盛勇。委托代理人王哲桢,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兴港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源。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委托代理人孙孝霞,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盛勇与被告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盛勇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盛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邹盛勇负担。审判员 任荣兴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陆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