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陈某甲,男。被告林某,女。委托代理人徐敬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伟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敬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观念差异,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于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身体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原告对婚生子陈某乙享有探望权。被告林某辩称,同意离婚,原告在婚生子出生后就离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原告对婚姻存在过错。现在婚生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应共同承担婚生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孩子出生后,被告离开原告回娘家居住,2010年开始,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户口簿、龙海市白水镇白水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笔录等证据为证,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可以准许。婚生子陈某乙长期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宜随被告生活,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对抚养费标准,双方同意按每月600元支付,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从孩子出生至今,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要求原告共同负担孩子出生以来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抚养子女为父母共同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是金钱上的付出,更多的是时间和精力的付出,而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原告从2010年以来,一直未对子女尽任何抚养义务,事实上被告在抚养子女方面比原告付出了更多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本应由原、被告共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却由被告一人完成。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补偿。至于具体的补偿数额,根据原告未尽子女抚养义务时间的长短、原告的经济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客观情况,本院酌定为15000元。原告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林某直接抚养,自2014年9月开始,由原告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三、原告陈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偿被告林某从2010年开始至离婚时的子女抚养费15000元。四、原告陈某甲对婚生子陈奕汛享有探望权,原告行使探望权时,被告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100元,被告林某负担2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高少全附:本案所涉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