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贺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刑初字第45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2014年5月13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戴相敬,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4)第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戴相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中旬以来,被告人贺某在长沙市天心区BOBO国际的阳光壹佰家庭旅馆内租赁房间,容留陈某、廖某某、张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贺某在长沙市天心区BOBO国际的阳光壹佰家庭旅馆租赁的1214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廖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麻古。2、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贺某在长沙市天心区BOBO国际的阳光壹佰家庭旅馆租赁的2410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廖某某、张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麻古。2014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BOBO国际阳光壹佰家庭旅馆1503房将被告人贺某抓获。被告人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尿样检测报告书等;证人陈某、廖某某、张某、龙某的证言;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和辩解;试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戴相敬提出被告人贺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新民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姚依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