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4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林振生与连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生,连奕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4948号原告林振生,女,住仙游县。被告连奕芳,女,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生诉被告连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生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振生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林振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