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伏吉与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冯迪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伏吉,冯迪利,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597号原告张伏吉,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贵溪市。委托代理人才浩,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迪利,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伏吉与被告冯迪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伏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诸建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