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王九娃与康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五里铺一组,居民。被告康某,男,约40岁,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北塘小学内家属院,系北塘小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杨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