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曾群飞、赵筱彤等与陈恭海、松滋市大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曾群飞。申请执行人赵筱彤。法定代理人曾群飞,系赵筱彤之母。申请执行人赵贻强。申请执行人赵贻珍。被执行人陈恭海。被执行人松滋市大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路。法定代表人黄国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曾群飞、赵筱彤、赵贻强、赵贻珍与被告陈恭海、松滋市大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恭海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提取其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86312元(其中含赔偿款183178元、诉讼费474元、执行费2660元),或扣划被执行人松滋市大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85838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所应履行义务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后以抵赔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启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