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刑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陈燕强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燕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赤刑执字第1174号罪犯陈燕强,绰号燕熊,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元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燕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陈燕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燕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各科成绩平均分为90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三月至二○一四年三月在三监区从事绕线圈劳动,共创造产值14541.9元,获奖金949.2元,累计获考核分259分,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陈燕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燕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吕岩代理审判员赵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