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马根宗与黄炜、卢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宗,黄炜,卢珂,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12号原告:马根宗,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纪,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炜,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卢珂,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被告:董杰,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根宗诉被告黄炜、卢珂、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根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施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代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