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督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畅民与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督促程序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畅民,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南民督字第00032号申请人:刘畅民。被申请人: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韵涛,总经理。申请人刘畅民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工资人民币2.1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畅民工资人民币2.1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爱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柳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