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与被上诉人戴小云相邻通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戴小云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振柏。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许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健。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小云。委托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因与被上诉人戴小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许生、陈晓健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健学、被上诉人戴小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厚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88年,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在金石镇南门蔬菜队三合桔子园受让土地修建房屋。该土地南面与原新宁县副食品公司散酒仓库相邻,之间曾有一条历史性通道。2006年,副食品公司将散酒仓库对外进行拍卖,戴小云依法买得散酒仓库。同年2月,新宁县人民政府为戴小云颁发了新国用(2005)字第中--4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绘制了宗地图。该通道属于戴小云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戴小云在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后,在通道东面安装了一扇铁门,铁门落锁后,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不能自由进出。双方当事人房屋的具体位置如下图所示:戴许生、陈晓健的房屋均座南朝北,从北边的通道出入正门,但两家在南面靠近散酒仓库的一面各自开了后门,陈晓健在屋后靠近散酒仓库的空地搭建杂栏并种植了蔬菜;高振柏的房屋座西朝东,从东面出入,将靠近南面的一侧砌了围墙,并在围墙外靠近散酒仓库的空地栽种了树木。2013年,戴许生又在其屋后靠近散酒仓库一侧修建了厕所。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的以上行为均占用了历史通道,且占用了戴小云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双方亦因此发生纠纷,戴小云向法院起诉要求戴许生等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戴许生拆除修建的厕所;陈晓健拆除搭建的杂栏并铲除种植的蔬菜;高振柏移除栽种的树木。现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认为戴小云安装铁门的行为阻碍了其的通行权,故诉请法院判令戴小云保留其宅基地上的历史性通道并拆除安装的铁门供其通行。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零一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所调整的相邻通行权都强调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此处的“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必须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生活。而在本案中,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与戴小云相邻的一方虽有一条历史性通道,但戴许生、陈晓健房屋的北面有一条通道供其进出正门,高振柏的房屋大门朝东面开,进出亦无需通过南面的通道,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他人均无需从此处通行。副食品公司在对外拍卖散酒仓库后,国土部门给受让人戴小云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将通道占用的土地确定在戴小云的红线范围内,戴小云安装铁门是为方便管理并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并不侵害他人的通行权。现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要求戴小云保留宅基地上历史性通道并拆除铁门以供其通行,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的诉讼请求。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上诉称,原判对本案事实及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邻一面存在历史通道,该通道在戴小云受让该宗地之前就已经存在,三上诉人虽在背面也有通道可供进出,但不能通车,故在紧急情况下处理灾难事故和运送大件物品时必须利用该历史通道;三上诉人是要求恢复原状而不是重新开辟通行权,且该历史通道处于被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红线范围内的空闲土地上,被上诉人有义务保证历史通道的畅通;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三上诉人要求戴小云保留宅基地上历史性通道并拆除铁门共三上诉人通行的诉讼请求。戴小云答辩称,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通行纠纷案件。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上诉人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与戴小云相邻的一方曾有的历史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国土管理部门确权归被上诉人戴小云所有,除该历史通道外,三上诉人均有其他通道可供日常通行,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陈述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处理灾难事故和运送大件物品时才必须利用该历史通道。戴小云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对于与其相邻的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因紧急情况及运送大件物品必须利用其土地通行时,应依法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戴小云安装铁门系对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行使管理的行为,该行为并未排除或禁止三上诉人在出现上述必须情况时利用其土地通行,对三上诉人的日常通行也未造成严重影响。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上诉称原判对事实及法律理解错误,要求拆除铁门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500元,由上诉人高振柏、戴许生、陈晓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铁英审 判 员 肖 霞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