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杨皓翔没收财产追缴非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皓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吉中执恢字第00057号(2014)吉中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姜富权,院长。被执行人:杨皓翔,现在长春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08)吉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杨皓翔没收财产追缴非法所得一案中,于2014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登记在吉林市新同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奇瑞SQR7162轿车以16980.00元的价格交付给王桂英,该标的的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吉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第三十项中涉及对没收奇瑞SQR7162轿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孟 浩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杨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