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田娟诉被告李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娟,李念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70号原告:田娟,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广华丰收路2号79栋401室。委托代理人:吴志宏,系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念生,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文明路76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道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娟诉被告李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娟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娟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田娟负担。审判员  李红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