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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斯达与齐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斯达,齐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李斯达,职工。被执行人齐珂,职工。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曹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齐珂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齐珂依法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齐珂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