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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台比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台比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正,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比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云,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台比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比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建筑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正、王慧,被上诉人台比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马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4月台比丽公司、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成品隔断墙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中国石油上海大厦室内二次装修(二标段),工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世纪大道路口),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装等。进场日期2012年4月28日,安装时间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5月11日;19F样板层优惠价是1,200,000元(人民币,下同);上述单价实行综合包干,内容已包括了台比丽公司提供原材料、安装、运输、装卸、劳保用品、现场安装安全等所有环节或可能发生的费用;实际数量以工程验收单确认的数量为准;隔断墙验收标准执行国家标准,验收方式依据工程验收单确认;台比丽公司应提供优质产品,任何不达质量之产品,台比丽公司应立即更换,建筑装饰公司签收的送货单,只是对数量的确认,产品的最终确认为安装完毕后以建筑装饰公司的最终确认的工程验收单为准;建筑装饰公司应在台比丽公司安装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产品验收,否则视为产品自动验收合格;台比丽公司任命孟庆海为台比丽公司驻工地施工代表,台比丽公司代表应根据建筑装饰公司的指令安排工作,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付款方式、时间,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30%,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工程进度款,材料进场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3、工程进度款,安装结束,配合其他设备调试前,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4、工程尾款,产品经建筑装饰公司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工程结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月内一次性支付;品质保证,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台比丽公司提供成品隔断墙十五年的产品保用服务及二年质保期;本合同中台比丽公司提供的产品,材料在保用期内出现任何非建筑装饰公司人为因素之损坏或瑕疵,台比丽公司应在接到建筑装饰公司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赶到现场予以处理;台比丽公司逾期交工的,每逾期一天向建筑装饰公司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1%为违约金(建筑装饰公司书面通知台比丽公司延期除外);建筑装饰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货款的1%给台比丽公司等合同内容。2012年6月,台比丽公司、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成品隔断墙安装及供货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本合同工程内容是20F-24F成品隔断墙供货及安装,本合同的优惠价是5,540,000元;付款方式、时间,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30%,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工程进度款,隔断框架结构安装结束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3、工程进度款,饰面板安装完成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4、工程尾款,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工程结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月内一次性支付;违约责任,工程验收完成,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建筑装饰公司需支付逾期货款的千分之一违约金给台比丽公司,合同其他内容与上述合同基本一致。2012年8月双方就24F成品隔断墙追加工程签订了合同,双方对追加工程的最终优惠价确定为98,000元。2012年11月9日,双方又就追加工程签署了报价单,就追加部分的工程价确定为6,092.69元。上述合计总价是6,844,092.69元。2012年6月上旬前,台比丽公司完成了对19楼的工作。建筑装饰公司在台比丽公司将完成19楼工作时,发现台比丽公司使用的不是天然木皮贴面。2012年6月4日,建筑装饰公司向台比丽公司提出,要求台比丽公司在安装其他楼层时,须用天然木皮贴面,台比丽公司对此予以同意,并在其他楼层安装时使用了天然木皮贴面。台比丽公司于2012年12月底完成了所有的工作。2013年3月,涉案大厦的业主开始陆续入住。2013年11月28日,台比丽公司、建筑装饰公司出具了结算单,该结算单明确,涉案工程最终结算款项是6,581,996元。建筑装饰公司已付台比丽公司货款5,570,000元,尚欠台比丽公司货款1,011,996元。庭审中,台比丽公司、建筑装饰公司一致确认,双方结算的日期可以视为验收的日期。另建筑装饰公司在庭审中对台比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调整。双方还一致确认5%的质保金是329,099.80元。现台比丽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建筑装饰公司支付货款1,011,996元;判令建筑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91,079元(以1,011,996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28日起算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原审法院认为:台比丽公司、建筑装饰公司之间签订的供货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上述合同依法应当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条款。审理期间,台比丽公司、建筑装饰公司一致确认涉案业务应当是买卖关系。台比丽公司已完成了合同义务,且已经过验收,建筑装饰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显系过错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建筑装饰公司对质保金的付款期限提出异议。根据双方合同“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工程结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月内一次性支付”的约定,而台比丽公司的工程是在2012年12月底全部完成了。至于建筑装饰公司提出台比丽公司在19楼使用的不是天然木皮贴面,因此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台比丽公司不予确认,并表示双方对19楼使用的贴面的材质没有约定。原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对19楼的贴面使用什么材质,双方没有进行过约定,虽然建筑装饰公司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要求台比丽公司整改,但这只是建筑装饰公司的单方意见。因此建筑装饰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涉案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应当是在2013年1月底。因此,台比丽公司要求建筑装饰公司支付货款1,011,996元的诉请,原审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另建筑装饰公司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认为过高,要求予以调整。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台比丽公司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要求建筑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与建筑装饰公司违约给台比丽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明显过高,对此原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建筑装饰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台比丽公司货款1,011,996元;二、建筑装饰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台比丽公司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的违约金(以1,011,99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4,727元,减半收取计7,36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63.50元,由建筑装饰公司负担。建筑装饰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系争大厦19F的贴面材料,台比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材料构成违约,其余各楼层也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建筑装饰公司有权暂不支付台比丽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直至解决质量问题。台比丽公司存在工期延误,本应于2012年8月30日完成所有工程,但台比丽公司直到2012年12月底才完成工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建筑装饰公司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改判驳回台比丽公司的原审诉请,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台比丽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期间,建筑装饰公司提交以下一组证据材料:1、史贝斯成品隔断墙报价单,证明19F的报价单与20F-24F的报价单中木饰面的规格标注的都是F01,关于木饰面双方已经明确是实木饰面,因为在建筑装饰公司通知台比丽公司整改19F木饰面之后,在20F-24F的合同及后续合同中依然是F01木饰面,说明F01木饰面就是实木饰面。2、关于整改中国石油上海大厦9-36层施工遗留问题的函,证明台比丽公司负责安装的9-24楼的墙纸、木饰面存在开裂、起泡等问题。3、关于双方沟通用邮箱、整改通知、关于整改通知,证明建筑装饰公司工作人员张林的邮箱是1205215464@qq.com,台比丽公司的工作人员徐见的邮箱是joney@spacewall.cn;2014年5月26日,张林将整改通知通过邮件发送给徐见,要求台比丽公司6月1日前整改木饰面、隔断的遗留问题,逾期未整改,建筑装饰公司另行组织施工整改的费用将从台比丽公司的工程尾款中扣除,台比丽公司回函称将于5月29日到现场核实数量及具体解决方案,但台比丽公司并没进行整改。台比丽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F01只是一个编号,不代表材料的材质。对证据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些都是结算后建筑装饰公司提出的问题,有些甚至是诉讼之后才提出的,而且台比丽公司都进行了整改。台比丽公司提交以下一组证据材料:报修联络单、客户服务联系表、维修单、工作联系单一组,证明建筑装饰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台比丽公司都已经及时整改,建筑装饰公司也已经签字确认。建筑装饰公司经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上述证据恰恰能证明系争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均合法、真实,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建筑装饰公司是否应向台比丽公司支付剩余的款项及相应的违约金。2012年6月上旬前,建筑装饰公司在台比丽公司将完成19楼工作时,就已发现台比丽公司使用的不是天然木皮贴面。但建筑装饰公司仍于2013年11月28日与台比丽公司出具结算单,明确涉案工程最终结算款项是6,581,996元,建筑装饰公司已付台比丽公司货款5,570,000元,尚欠台比丽公司货款1,011,996元。故应认为建筑装饰公司对欠款的确认,对于建筑装饰公司提出的台比丽公司所采用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故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建筑装饰公司提出的台比丽公司存在工期延误,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节,建筑装饰公司在原审中未提出反诉,未要求台比丽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在二审中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审理。综上,建筑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29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海云审 判 员  何 玲代理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