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执武等与王淑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执武,王纪云,王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李执武。申请执行人王纪云。被执行人王淑光。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执武、王纪云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10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淑光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李执武、王纪云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俊功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王 克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杨丛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