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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方芹与廖海艳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芹,廖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刘方芹,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廖海艳,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刘方芹与被执行人廖海艳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和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12元、案件受理费35元、申请执行立案费5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海艳自动向本院履行了8272元(其中刘方芹各项损失7912元、案件受理费35元、申请执行立案费5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75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方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根执行员 栗宝军执行员 吕忠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元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