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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海民执字第23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崔自强与唐昕其他权属、侵权纠纷2007执恢1073执行调解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自强,唐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海民执字第2368-7号申请执行人:崔自强,住所地广州市。被执行人:唐昕,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2007)穗中法民四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自强和被执行人唐昕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昕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772号903房的产权份额,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昕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772号903房产权份额的查封。审 判 长  张烈兵审 判 员  周旭军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金 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