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海民执字第23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崔自强与唐昕其他权属、侵权纠纷2007执恢1073执行调解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自强,唐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海民执字第2368-7号申请执行人:崔自强,住所地广州市。被执行人:唐昕,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2007)穗中法民四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自强和被执行人唐昕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昕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772号903房的产权份额,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昕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772号903房产权份额的查封。审 判 长 张烈兵审 判 员 周旭军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金 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