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08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东,刘维东,XX,刘小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0828-1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东,无职业。被执行人刘维东,无职业。被执行人XX,无职业。被执行人刘小腕,无职业。杨晓东与刘维东、XX、刘小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刘维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杨晓东借款本金48万元、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6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2014年1月14日止)并赔偿损失(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5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XX、刘小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刘维东现下落不明,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房产被本案轮侯查封;被执行人XX、刘小腕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房产被本院查封,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建东审 判 员 商东雷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正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