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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后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玉梅与金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梅,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后法执字第315号申请人陈玉梅,女,47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金虎,男,40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陈玉梅申请执行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3月10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佟 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吕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