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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辖终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倪燕琴与阚舟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阚舟丹,倪燕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阚舟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燕琴。上诉人阚舟丹为与被上诉人倪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商初字第2758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阚舟丹上诉称:其向倪燕琴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时,因双方均系萧山人,考虑到今后发生纠纷若在萧山法院处理将给双方带来负面影响,故口头约定发生纠纷时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原则,故萧山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应以书面形式为之。本案阚舟丹提出双方口头约定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且不符合协议管辖之法定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故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阚舟丹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代理审判员  赵 魁代理审判员  舒人俊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