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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徐国林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国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2472号罪犯徐国林,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3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国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记功5次,单项功3次,2012年、2013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国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