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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二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刘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滨波,李青,崔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刘滨波,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李青,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崔忠,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滨城区人民医院职工,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做当事人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任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