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特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蒋素珍、裘辉等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素珍
案由
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民特字第0006号起诉人蒋素珍。委托代理人裘辉。委托代理人朱娅瑜。起诉人蒋素珍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人蒋素珍诉称,蒋素珍之子丁一兵与被申请人高睛系夫妻关系。丁一兵与高睛育有一女丁亮。2011年3月,丁一兵因病去世。丁亮自小起至今均与蒋素珍共同生活,相关生活、学习等均由蒋素珍予以照顾。高睛在丁亮成长期间未完全履行监护人职责,在丁一兵去世后亦无相关监护能力,为更有利���丁亮健康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变更蒋素珍为丁亮的监护人。经查,蒋素珍之子丁一兵与高睛系夫妻关系,丁一兵与高睛于2005年2月25日收养一女丁亮。丁一兵于2011年3月29日死亡。丁一兵死亡后,丁亮一直随蒋素珍共同生活,高睛未尽抚养义务。本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高睛作为丁亮的养母,未能尽到监护义务,应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考虑到丁亮目前与养祖母蒋素珍共同生活的现状,蒋素珍也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本院变更蒋素珍为丁亮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蒋素珍为丁亮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卫华审 判 员 余雪松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朱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