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贵军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贵军,崔利伟,张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07-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贵军,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利伟,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良,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73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贵军、崔利伟、张志良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贵军、崔利伟、张志良在金融机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13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