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谢XX为与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谢XX,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被告:程XX,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为与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已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谢XX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英男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盛楠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