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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谢XX为与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谢XX,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被告:程XX,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为与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已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谢XX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英男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盛楠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