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光荣与万永念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光荣,万永念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张光荣,女,生于1970年8月4日,汉族,住峨眉山市。原审被告:万永念,男,生于1970年7月31日,汉族,住峨眉山市。原审原告张光荣诉原审被告万永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峨眉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25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致函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应当予以撤销。为此,经本院立卷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裁定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再审中,原审原告张光荣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2014)峨眉民初字第294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张光荣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诉讼费50元由原审原告张光荣负担。审判长 黄郁葱审判员 吴开元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