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沈丘顺杰汽车租赁车行与李卫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顺杰汽车租赁车行,李卫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沈丘顺杰汽车租赁车行法定代表人郭奇,职务:经理被告李卫紅,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顺杰汽车租赁车行诉被告李卫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以双方通过庭外调解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顺杰汽车租赁车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元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全齐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朱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