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章友根等与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初字第00907号原告:章友根,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陈玉德,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原告:祝秋华,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原告:王连娣,女,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原告:王永健,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娅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华,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喆,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诉被告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保平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及原告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星,被告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诉称:本案案外人安庆市白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与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业经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分别作出(2012)松民二初字第00149号、(2014)松民一初字第00088号、(2014)松民一初字第00089号、(2014)松民一初字第00154号、(2014)松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均已生效。上述判决生效以后,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均立即向宿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白云公司的财产线索,请求强制执行白云公司的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的房产。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提出,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目前的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均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故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2)松执字第00332号《执行告知书》,以“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目前的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均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为由,不予执行。但是,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认为,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的房产应当为白云公司所有。具体理由是:一、宿松县工商局资料载明:2012年1月16日,白云公司的名称经工商变更登记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老佰绅得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应变更为:59015409-2)。2012年4月10日,老佰绅得公司的名称又经工商变更登记为白云公司(注: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应变更为:67420924-9)。另外,2012年4月24日,又重新设立了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新佰绅得公司”)。二、宿松县房产局资料载明: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的房产登记在老佰绅得公司的名下。因为该处房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为59015409-2,即老佰绅得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且该处房产的登记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即该处房产在新佰绅得公司设立(2012年4月24日)之前就已经登记在老佰绅得公司的名下。三、根据宿松县工商局资料与宿松县房产局资料可以看出: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的房产绝对不可能是新佰绅得公司(即2012年4月24日新设立的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的房产,而是老佰绅得公司(即白云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经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的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的房产。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原理,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公司的资产仍应由该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在本案中,上述登记在老佰绅得公司名下的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的所有权应当由白云公司承继,而不应当由2012年4月24日新设立的佰绅得公司承继。因此,该处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的房产应当归白云公司所有。综上,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认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新)在上述五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目前的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均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无任何依据,严重损害了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的合法权益。因此,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确认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的所有权归本案案外人白云公司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辩称: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是:一、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的所有权确属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所有。1、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没有经撤销或者依法确认为无效之前,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记载的产权人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的不动产所有权。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请求确认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的所有权归白云公司所有没有依据。2、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付清了所有购房款,以公平的价格从白云公司购买取得本案讼争的房产,房产早已交付购买人使用。双方共同到宿松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重新颁发了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为房产过户登记交纳的相关税费近1000000元。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通过转让合法取得本案讼争房产的所有权,白云公司自转让之日就已丧失了本案讼争房产的所有权。3、安庆市佰绅得商贸公司将购得的房产直接登记到其下设的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名下合法。只是安庆市佰绅得商贸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工商登记时误将白云公司变更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发现错误后很快就纠正过来。但是,这并不影响本案讼争房产归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所有的事实。因为白云公司2011年12月30日就已经将该房产转让给安庆市佰绅得商贸公司,在2012年1月16日将白云公司名称变更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时,白云公司就不再享有本案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后的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也不是通过公司名称变更而承继这一房产,而是通过转让取得。2012年4月10日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名称变更为白云公司时,白云公司自然就也不存在承继本案讼争的房产。安庆市佰绅得商贸公司不可能将巨资购得的房产送给白云公司。二、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主体。1、本案为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对讼争房产不享有共同所有权,与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对讼争房产所有权没有争议,与本案讼争房产没有直接关联,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主体,其起诉应予驳回。2、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代案外人白云公司主张本案讼争房产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白云公司是一家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物权是产权人的特定权利。白云公司如果认为物权存在争议,也应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也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迄今为止,我国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物权。因此,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其起诉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本案案外人白云公司与案外人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白云公司将本案讼争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松房证字第201009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09)第(467)号】以68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在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筹办的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名下。2012年2月28日,宿松县房地产管理局为上述房产颁发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利人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产权性质为单独所有。2012年3月16日,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取得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国用(2012)第264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另查明:本案案外人白云公司与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一直以来均为两家独立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20924-9,有效期自2011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7日。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015409-2,有效期自2012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9日。2012年1月16日,就在白云公司将本案讼争的房地产转让给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后,白云公司的名称经工商变更登记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为59015409-2。2012年4月10日,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的名称又经工商变更登记为白云公司,白云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为67420924-9。宿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表明,2012年4月24日,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成立。在本案起诉之前,章友根与白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陈玉德与白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祝秋华与白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王连娣与白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王永健与白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五案已经本院审理并分别作出(2012)松民二初字第00149号、(2014)松民一初字第00154号、(2014)松民一初字第00159号、(2014)松民一初字第00088号、(2014)松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均已生效。上述判决生效后,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供被执行人白云公司的财产线索,请求强制执行白云公司所有的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提出,所有权证号为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均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2014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2)松执字第00332号《执行告知书》,认为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均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不予执行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以登记为交付要件而产生公信效力。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志。本案案外人白云公司与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一直以来拥有各自的组织机构代码,为两家独立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自始至终白云公司、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都未曾发生改变。因此,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通过转让并经不动产登记取得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5777号房产的所有权,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依法被撤销或被注销之前,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白云公司如果对本案讼争的房地产的所有权与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存在争议,当由白云公司自行主张。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对本案讼争的房地产不享有共同所有权,对本案讼争的房地产与宿松县佰绅得服饰公司没有所有权争议,与本案讼争房地产没有直接关联,与其要求确认本案讼争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归本案案外人白云公司所有之诉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友根、陈玉德、祝秋华、王连娣、王永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保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