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赤刑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宋国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国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赤刑执字第1078号罪犯宋国福,男,49岁,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作出(2005)锡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4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0一二年二月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宋国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04年6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宋国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国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各科成绩为优秀。罪犯宋国福从事织毯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1月,创产值24951.47元,获奖金1604.22元,累计考核分469.2分,记功7次。2011、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劳改积极分子”。该犯有从严情节,2013年受到监狱狱政处分禁闭一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宋国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国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4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訾红梅审判员  徐景娥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江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