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诉冯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冯明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41号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理人:宋在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斌,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明珠,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诉被告冯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恒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自: